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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2019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2019/4/9 19:23

  为继续推动我旗(鄂温克族自治旗,下同)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以及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决策部署及相关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作用,巩固和深化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成果,鼓励扩大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持续推动落后产能应退尽退,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污染防治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部门协同推进工作。 

  建立鄂温克族自治旗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各相关企业、巴彦托海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开展相关工作。旗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自治区、市两级工作要求,对号入座,落实相应责任,研究做好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旗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按要求开展工作 

  1.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对2018年度能耗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实施关闭退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2.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3.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组织开展水泥等行业无证违法查处工作和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彻底取缔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旗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5.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相关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对2018年已列入淘汰计划,主体设备未拆除的企业,按照计划限期完成设备拆除工作,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并进行初验收,形成初验收报告后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经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工信厅予以公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3月15日前)。 

  各苏木乡镇、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本地区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为主,依法查处产业政策明令要求淘汰的落后技术与装备,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旗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分别将需关闭退出的环保、质量、安全、能耗、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于3月15日前函告旗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得漏报瞒报或误报,经排查,无淘汰落后产能的部门也要进行书面反馈。根据各部门报送情况,制定全旗2019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退出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3月15—2019年11月底)。 

  各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制定淘汰退出计划。对摸底排查出的,并列入年度淘汰退出计划的产能或企业,一一制定淘汰退出方案,按照实施进度计划完成淘汰退出任务。各部门将工作进度情况于每月18日前报送旗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各有关部门、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各部门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及落实政策措施情况于12月18日前书面报送旗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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