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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2019/12/30 9:36

  为规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详见图1。 

  (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1.有组织排放。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附1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按照《意见》要求,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和CEMS,CEMS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以上。 

图1 评估监测程序图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开展自行监测。 

  2.无组织排放。全面排查全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生产车间名称、无组织排放源名称、治理设施配置情况、与《意见》规定要求符合性对照,以及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类型、安装位置等信息。生产工艺和物料输送环节主要产尘点密闭罩、收尘罩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周边设置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备;物料储存大棚、烧结、球团、高炉、石灰、钢渣处理等车间区域、厂内道路路口、长度超过200米的道路中部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因子至少包括颗粒物等)。建立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所有无组织排放源附近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数据。 

  3.清洁方式运输。建立进出厂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础台账,其中,铁路运输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水路运输应有水尺记录台账,管状带式输送运输应有皮带秤记录台账,管道输送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或皮带秤记录台账。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监控并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的完整车牌号、车辆排放阶段。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完成编码登记。鼓励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三排放标准。 

  4.台账记录。留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体设施生产日报表、《意见》中要求安装CEMS和DCS 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记录。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具备保存三个月以上数据能力,其他自动监控监测设施具备保存一年以上数据能力。环境管理台账和自行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原始记录。 

  (三)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1.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企业对《意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开展现场手工监测。对相同规模装置、相同类别污染源可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现场监测应在稳定生产状况和工况下进行,参照附1编制现场监测方案,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参数。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和CEMS监测结果比对,核查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对照《意见》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现场核查并评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符合性(参见附2)。依据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颗粒物监测数据等,评估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情况。 

  3.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调取近三个月所有大宗物料(包括铁精矿、煤炭、焦炭、废钢以及外购烧结矿、外购球团矿、石灰、石灰石、铁合金、钢渣、水渣等)和产品(包括钢材、外售中间产品等)的运输量,以及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的运输量、运输方式及相关台账,计算进出厂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计算方法见附3)。根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统计分析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2021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汽车的情况。开展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与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四)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预评估、有组织监测方案、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洁方式运输要求符合性分析、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及附件等。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装备及产能、近一个周期年产品产量和原辅燃料使用量、源头减排情况、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厂内外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环境管理基本情况等。环境管理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水平、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上报情况等。附件应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图、手工监测报告、无组织现场核查记录表、无组织点位现场照片、清洁方式运输合同和进出厂凭证等。 

  二、钢铁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根据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分步开展评估监测,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运输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分别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认为该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满足其中某项条件的,认为该项达到超低排放;对达不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环节,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针对具体环节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再次开展相应环节的评估监测。 

  (一)有组织排放 

  1.手工监测数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现场手工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在线监测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规定开展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工作,经现场比对,CEMS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且最近连续30天CEMS有效数据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均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企业自行监测数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但未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源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 

  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所有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控制措施满足《意见》要求。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设施(抑尘、除尘、车辆高压冲洗装置等)运行正常。 

  3.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石灰车间、焦炉区域、物料储存点及物料输送落料点无可见烟粉尘外逸;焦化煤气净化区域和废水处理区域无异味;厂区整洁无积尘。 

  (三)清洁方式运输 

  1.进出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达到80%及以上;或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达不到80%但进出企业公路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2.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满足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 

  三、其他 

  铁合金、铸造用生铁企业内的烧结、球团、高炉工序,以及独立球团、独立焦化企业可参照执行。钢铁企业自备电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按照《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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