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26 19:21
各有关单位:
随着钢铁工业的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日益深入,我国钢铁工业产品质量不断提升。期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延续冶金工业部时期创立的钢铁行业实物质量金杯评审认定活动,得到了行业内外、上下游用钢行业的一致认可,促进了钢铁工业品种结构不断优化,推进了钢铁企业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了国家重大工程、关键装备制造中钢材供应的高质量、高性能,加速了钢铁企业名牌产品的打造。
为推动中国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冶金产品实物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发〔2016〕6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防科工局工信部联科〔2016〕268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规〔2016〕358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联科〔2018〕198号文对钢铁行业品牌培育、质量提升提出的要求,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工作,制订了《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行业要认真实行质量效益型增长方式,高度认识产品品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冶金产品实物质量,积极培育品牌产品。
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要加强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工作,制定了《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管理办法》,现下发执行。
三、在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冶金产品,将分别冠名为“金杯优质产品”或“金杯特优产品”,作为行业公认的品牌产品或标杆产品。随之停止“金杯奖”冠名工作,不再使用“金杯奖”和“特优质量奖”名称。原以“金杯奖”冠名的产品和“特优质量奖”冠名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四、希望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工作,加强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把“中国制造”钢铁产品做响做强。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019年3月13日
附件: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以国际标准进一步提高钢铁产品质量,增加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产品的有效供给,保证其可靠性、稳定性、一致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按照国家对钢铁行业品牌培育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工作,从而提升产品标准,优化质量控制技术,形成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优质品牌产品和质量标杆品牌产品。
第二条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活动不是评比表彰,不受指标限制,是按照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实物质量指标、标准制定的相关要求和条件,由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进行诊断、咨询改进并给予客观公正评价,旨在推动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品牌培育能力,扩大企业品牌影响力,也有利于向下游用户推介品牌产品,帮助企业提升产品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活动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领导和指导,组成审定委员会审定冠名。该活动由冶金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通过认定的产品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产品分别冠名为“金杯优质产品”或“金杯特优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申报。
第四条参加品牌培育的产品范围为符合“品牌培育产品目录”要求的钢材、重要用途的金属制品、特殊合金及铸铁(管)等。认定优质品牌产品执行的主要技术规范为各类产品在生产工艺及技术、产品质量检验、实物质量稳定性及控制、质量信息反馈及用户服务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参加品牌培育产品的基础条件
第五条参加“金杯优质产品”培育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相关资质。
(二)产品应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范条件、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有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产品应具有两年以上批量稳定生产历史。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五)产品生产线同一地址处应有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CNAS);无国家认可实验室的必须经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CAL)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六)应具有先进的产品标准、工艺路线及装备,完善的质量控制及改进提升体系。
(七)原辅料质量的控制管理应有利于保障产品质量。
(八)应具备连续可靠的产品质量数据采集及自动化分析系统,并用于日常生产以保证产品实物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九)应具备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不断促进产品实物质量及用户满意度的稳定提升。
(十)法定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无重大使用质量事故。
第六条参加“金杯特优产品”培育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必须是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优质品牌产品。
(二)应为高技术含量、高质量性能、高附加值的产品,代表产品发展方向和实物质量水平。
(三)工艺路线及装备先进,有独创的质量控制、管理及改进体系,使用效果突出。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实验检测机构及产品研发机构(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
(五)近三年内产品在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工程、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中使用。
(六)具有先进的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特性先进,产品实物质量指标领先于行业同类产品。
(七)具备有高效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过重大投诉或质量事故。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工作程序
品牌培育的主要工作程序为:(1)申报;(2)现场核查及专家诊断咨询;(3)用户满意度调查及专家咨询;(4)初审;(5)专业认定;(6)公示及异议处理;(7)审定冠名;(8)公告。
第八条申报
自愿参加品牌培育的企业,经自查满足第二章基础条件的产品,可按照“品牌培育产品目录”、“填报要求”、“认定条件”等要求进行申报。
冶金科技发展中心应适时组织企业对填报、“认定条件”、行业质量品牌政策等要求进行宣贯。
第九条现场核查及专家诊断咨询
现场核查由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进行现场核实性检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同一企业连续申报,且生产工艺装备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
应企业要求,可组织行业专家为企业做品牌培育现场诊断,亦可为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改进质量控制技术,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用户满意度调查及专家咨询
用户满意度调查由专家组(机构)对申报产品用户满意度进行核实性核(调)查,并出具用户满意度核(调)查报告;对同类产品可集中进行用户满意度核(调)查。
应企业要求,可组织专家为企业做用户满意度专项调查,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及问题提供咨询和改进建议。
参加“金杯特优产品”培育的产品原则上都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初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核查报告和用户满意度核(调)查报告出具初审报告。
第十二条专业认定
成立由行业及下游用户专家组成的专业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专业认定;专业认定按照产品类别分成若干专业组,采取专家审查资料及现场答辩形式进行。“专业认定委员会”根据认定要求,提出当年品牌培育工作通过认定的优质品牌产品名单,并提出质量标杆品牌产品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公示及异议处理
通过专业认定的产品,将在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钢铁科技发展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公示产品提交书面异议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提交专业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审定冠名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审定委员会”对已公示的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水平的优质品牌产品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产品,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分别冠名为“金杯优质产品”,为行业优质品牌产品;冠名为“金杯特优产品”,为行业质量标杆品牌产品。
第十五条公告
对冠名的“金杯优质产品”及“金杯特优产品”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向获冠名企业颁发相关证书(牌匾)。
冶金科技发展中心将有效期内的“金杯优质产品”、“金杯特优产品”进行汇编,公开发行宣传。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通过认定并冠名的产品有效期内,企业可以统计“金杯优质产品”及“金杯特优产品”的产量和产值,可以在宣传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识等处使用“金杯优质产品”及“金杯特优产品”字样。
第十七条有效期内,“金杯优质产品”及“金杯特优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努力稳定和提高相应产品的质量,并接受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应要求其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比照下一条处理。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通报直至撤销“金杯优质产品”及“金杯特优产品”证书,撤销证书的产品应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一)在监督检查中出现关键指标不合格、不稳定,经提醒未及时改进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使用,出现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用户提出重大质量异议等经提醒未及时纠正的。
第二十条有效期满,企业不应计算“金杯优质产品”及“金杯特优产品”的产量和产值,也不得在宣传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识等处继续使用“金杯优质产品”及“金杯特优产品”字样。
第二十一条每年在网站、报纸等公开媒体上公布全部处于有效期内的“金杯优质产品”及“金杯特优产品”目录,供相关方查证,并通过汇编手册、网络媒体等适时向下游用户行业宣传、推介“金杯优质产品”和“金杯特优产品”。
第二十二条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由企业自愿参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参加或设置任何附加要求和条件,也不得对不自愿参加的企业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所需费用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从会费中给予支持,对参与此项工作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不收取费用。
非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经过冶金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准入认定后方可进入申报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冶金产品实物质量品牌培育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废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冶金行业分会 冶金工业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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